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兴茂与肖胜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茂,肖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林兴茂。被执行人肖胜芳。本院在执行林兴茂与肖胜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胜芳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胜芳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