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峰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