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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杨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杨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杨宏,男,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杨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杨宏已全部履行完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