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杨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杨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杨宏,男,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杨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杨宏已全部履行完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