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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红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孙孟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阴市永红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镇澄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孔长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永红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增群代理审判员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