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铅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蒋某等寻衅滋事罪,刘某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郑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铅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未遂),于2006年1月25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詹田均,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郑某,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叶华辉,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某甲,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7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铅检公诉刑诉(2015)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蒋某及其辩护人詹田均、郑某及其辩护人叶华辉、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寻衅滋事罪(1)2012年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与夏某乙在铅山县金沙洲ktv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殴斗均有受伤。之后,夏某乙被父亲夏某甲开车接走。而被告人刘某随即纠集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等人,告知众人在金沙洲与夏某乙发生殴斗一事,并表示要找夏某乙报复。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分乘两辆汽车在河口镇各街道寻找夏某乙。在铅山县人民医院发现夏某乙乘坐在夏某甲驾驶的红色路虎车上。于是,被告人刘某指使两车追逐红色路虎车,并先后在铅山县老二中、浮桥头等地,将夏某甲驾驶的红色路虎车逼停,并持木棍、铁棍等物对路虎车进行打砸,造成夏某甲驾驶的路虎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轮胎等多处损坏,修理费达人民币60,000余元。(2)2014年7月26日19时许,因李某戊向被告人刘某借了人民币15,000元用于赌博未还,被告人刘某纠集余某、王某乙等十余人,携带木棍、铁棍等物,乘坐藤某、刘某驾驶的两辆轿车到铅山县新滩乡李某戊家中。被告人刘某和余某等人持木棍、铁棍等物,砸损李某戊家大门、窗户玻璃及室内物品等。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664元。2、开设赌场罪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先后租用铅山县新滩乡新滩茶庄和河口镇商务茶楼场地,在两茶楼内开设梭哈赌场,并聚集占某、蒋某、叶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3、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让庄某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庄某一起吸食。(2)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藤某一起吸食。(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后,容留王某乙、杨某甲等人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一起吸食。(4)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4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王某乙、藤某、“阿龙”一起吸食。(5)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王某乙、杨某甲一起吸食。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来院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租用他人场地开设赌场,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人蒋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杨某甲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蒋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且犯罪行为得到了夏某甲的谅解,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蒋某早年父母离异后随外公生活成长,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且家庭缺少管教以致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考虑其家庭因素与成长生活经历,恳请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寻衅滋���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郑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且犯罪行为得到了夏某甲的谅解,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郑某家庭经济条件特殊,从小父母离异,恳请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拘役刑。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寻衅滋事罪(1)2012年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与夏某乙在铅山县金沙洲ktv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殴斗均有受伤。之后,夏某乙被父亲夏某甲开车接走。而被告人刘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告知在金沙洲与夏某乙发生殴斗一事,并表示要找夏某乙报复。后又在铅山县街道上遇见了被告人蒋某、杨某甲等人,各被告人遂分乘两辆汽车在河口镇各街道寻找夏某乙。在铅山县人民医院发现夏某乙乘坐在夏某甲驾驶的红色路虎车上。被告人刘某等被告人遂驾车追逐红色路虎车,先后在��山县老二中、浮桥头等地,将夏某甲驾驶的红色路虎车逼停,并持木棍、铁棍等物对路虎车进行打砸,造成夏某甲驾驶的路虎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轮胎等多处损坏,修理费达人民币60,000余元。(2)2014年7月26日19时许,因李某戊向被告人刘某借了人民币15,000元用于赌博未还,被告人刘某纠集余某、王某乙等十余人,携带木棍、铁棍等物,乘坐藤某、刘某驾驶的两辆轿车到铅山县新滩乡李某戊家中。被告人刘某和余某等人持木棍、铁棍、锄头等物,砸损李某戊家大门、窗户玻璃及室内物品等。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664元。2、开设赌场罪(1)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在铅山县新滩乡新滩茶庄开设梭哈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2)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租用铅山县河口���商务茶楼,在茶楼内开设梭哈赌场,并聚集占某、蒋某、叶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余元。3、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让庄某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庄某一起吸食。(2)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藤某一起吸食。(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后,容留王某乙、杨某甲等人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一起吸食。(4)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4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王某乙、藤某、“阿龙”一起吸食。(5)、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从彭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和王某乙、杨某甲一起吸食。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3日晚,因儿子夏某乙与刘某发生争执,驾驶红色路虎车(车载夏某乙)在铅山县医院被刘某、蒋某乘汽车追逐,在追逐过程中逼停红色路虎车。刘某、蒋某等手持木棍、铁棍对路虎车打砸。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金沙洲ktv因琐事与刘某发生殴斗,后刘某等人驾车追逐夏某甲开的路虎车,并持木棍、铁棍打砸路虎车。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自己开车跟着刘某、蒋某等人,看见刘某等人驾车追逐一辆红色路虎车,在老二中附近,刘某乘坐的江铃宝典皮卡下来了几个人打砸红色路虎车。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与宋某的证言一致。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自己当班的金沙洲ktv有人打架的事实。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接到夏某甲的电话得知夏某甲驾驶的红色路虎车被刘某、蒋某等人砸坏。6、证人李某甲(李某戊之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6日晚上,自己和李某乙在家中二楼卧室里,刘某等人持铁棍、木棍在家中打砸。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3号男子就是刘某。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与李某甲的证言一致。7、证人李某丙(李某戊妻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刘某等人持铁棍、木棍在自己家中打砸物品,造成大门、窗户玻璃及室内物品损坏。并证明刘某在新滩茶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刘某等人开了两辆汽车去李某戊家打砸。同时证明刘某在新滩茶庄开设赌场��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7号男子就是驾驶员藤某。9、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刘某在新滩茶庄开梭哈赌场,自己从刘某处借钱赌博。案发当天晚上接到妻子李某丙的电话,告诉自己家中被刘某等人打砸。10、证人藤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开车带刘某、余某等人到铅山县新滩乡李某戊家中打砸。并证明在当天从新滩乡回到刘某在滨江花城租住的房屋内和王某乙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同时亦证明在2014年的6月份还去过刘某租住的房屋内吸食过毒品,毒品及吸毒工具都是刘某提供的。1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刘某纠集众人到李某戊家中打砸。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在刘某的纠集下,一起到李某戊家中打砸。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2号男子就是余某。13、证人占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在新滩茶庄里开设梭哈赌场,赌局是刘某提供的。并证明刘某在铅山县河口镇商务茶楼开设梭哈赌场,费某在茶楼内负责发牌、抽水钱。1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在新滩茶庄开设梭哈赌场。证人蒋某、饶某、杨某丙的证言与杨某乙的证言一致。15、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10月份,刘某在铅山县河口镇复兴南路海燕照相馆旁边弄堂里二楼的一个棋牌室开设赌场,自己负责发牌,抽水钱。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在商务茶楼开设梭哈赌场,费某负责发牌、抽水钱。1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刘某在商务茶楼开设赌场,费某负责发牌,自己参与赌博。证人叶某的证言与叶某的证言一致。18、证人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帮刘某买了一小包毒品送到刘某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在房间内与刘某一块吸食毒品。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2号男子就是刘某。19、���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份,曾经三次到刘某租住的滨江花城房屋内吸食毒品,毒品及吸毒工具都是刘某提供的。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4号男子就是刘某,6号男子就是杨某甲。20、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单、刷卡单,证明红色路虎车修车花费约人民币60,000元。21、夏某甲、夏某乙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对刘某、蒋某等人打砸路虎车的行为表示谅解。2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损坏物品照片,证明打砸李某戊家案发现场情况,经当庭出示被告人辨认无误。23、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铅价鉴字(2014)29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李某戊家被砸坏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7,664元。24、铅山县公安局出具的铅公尿检(2014)字第033、034、04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证明刘某、杨某甲、王某乙送检的尿样均呈阳性,证明是吸食了���基苯丙胺类毒品。25、铅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铅法刑初字第97号、(2007)铅刑初字第46号、(2013)铅刑初字第25号、28号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刘某于2006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蒋某于2007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郑某于2013年3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甲于2013年3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6、铅看刑释字(2013)第55、63、6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郑某于2013年5月15日、蒋某于2013年6月15日、杨某甲于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7、铅山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蒋某2007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铅山县看守所服刑,于2008年3月8日刑��释放。28、江西饶州监狱狱政科出具的释放证明材料及铅山县司法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2006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未遂)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某在饶州监狱服刑于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29、铅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四份,证明刘某、蒋某、郑某、杨某甲均系抓获归案。30、常住人口信息表四份,证明刘某、蒋某、郑某、杨某甲的主体情况。31、被告人刘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2、被告人蒋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3、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4、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照片列表中的8号男子就是刘某、5号男子就是参与吸毒的王某乙。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电话召集郑某等人在铅山县城道路上追逐夏某甲驾的路虎车,将车辆逼停后又持木棍、铁棍等打砸路虎车,破坏社会秩序;因索取李某戊的债务,纠集余某等人窜至李某戊家中打砸李某戊家中的物品;又分别在新滩茶庄和商务茶楼开设梭哈赌场,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在道路上参与追逐路虎车,打砸路虎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二起寻衅滋事中系召集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郑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被告人蒋某、郑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蒋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夏某甲、夏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四、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剑武人民陪审员 韩镜明人民陪审员 张小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玲本刑事判决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