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XX军与李先益、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李先益,田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执字第00613号申请人XX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先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红梅,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李先益、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军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债权3580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李先益、田红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民执字第006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