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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天颖审判员  庄 晓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剑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