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宏良与李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陈宏良。被执行人李萍。申请执行人陈宏良与被执行人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