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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2730-5。法定代表人:骆志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国安,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296801-4。法定代表人:倪凤君,管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所欠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蚌执字第0001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