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