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泽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泽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83号罪犯王泽平,又名王海平,绰号小老黑,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甲高镇安家村*组,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泽平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晋刑终一字第13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5年4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晋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止。2002年10月9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9月21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8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法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8日调入曲沃监狱。201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泽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罪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泽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执行至2015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