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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孔德柱申请李冬梅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柱,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1989号申请执行人孔德柱,男性,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德惠市朝阳乡双城子村*组,证件号码220183198704246038。被执行人李冬梅,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河北村7社。孔德柱与李冬梅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006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冬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孔德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冬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孔德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冬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德柱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