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仙与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李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仙,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秋英,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与被告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仙以被告的户口在漳平市永福镇西山村,不在永定培丰居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仙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