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官法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吴伟成、易文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伟成;易文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569号申请人吴伟成,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红和县。被执行人易文烽,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吴伟成与被执行人易文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官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对被执行人易文峰在海伦国际(集团)公司第六期工程项目部所有的工程款6万元予以扣留。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吴伟成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称:2015年2月10日被执行人易文峰已将6万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吴伟成,本案已执行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郭 虹审判员 马 瑜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