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花意秀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意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329号罪犯花意秀,别名花笑笑,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余集镇东门街人。2009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1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花意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花意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该犯在商城县余集镇东门街李某手机店内,因纠纷与李发生矛盾、厮打,该犯持刀将李砍成重伤。罪犯花意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花意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意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华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