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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聂爱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爱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爱某,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丰城市小港镇竹林村蔡家组23号,2014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爱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聂爱某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市场60号“千亿住宿”性用品店内销售未经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伟哥100”等5种药品。同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聂爱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伟哥100”等5种药品共5盒。经鉴定,被起获的上述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属假药。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爱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伟哥100”1盒、“金装伟哥”1盒、“伟哥1粒神”1盒、“力加力”1盒、“双效伟哥”1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间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