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家定与沈海龙、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定,沈海龙,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定。被执行人沈海龙。被执行人张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定与被执行人沈海龙、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家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定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定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海龙、张莉莉强制执行的申请。(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