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郎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