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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滚岑村拉培屯第五生产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滚岑村拉培屯第五生产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玉花。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玉英。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妹迷。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滚岑村拉培屯第五生产队。负责人管文斌,该生产队队长。上诉人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因与被上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滚岑村拉培屯第五生产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3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玉花、管玉英、管妹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 政审 判 员  刘远恒代理审判员  韦燕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