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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涛盗窃罪,高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23号罪犯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8月24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二十八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高某对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高某,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91分。为此,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高某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八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