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吴永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吴永德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9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永德,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石海吴永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芸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