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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吕连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89号罪犯吕连忠,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连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吕连忠及同案被告人肖明慧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做出(2005)廊刑终字第15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连忠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7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四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二〇〇一年六月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连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