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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西刑初字第00126号被告人李某甲,系石家庄市石岗大街办事处工业公司退休职工。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慧芝,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5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8时许,黄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某小区李某乙家与李某乙及其父亲李某甲商量结婚之事,后黄某因与被告人李某甲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李某甲持拐杖剑将黄某左臂扎伤。经鉴定,黄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害人黄某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民警将李某甲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本院调解,李某甲亲属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黄某对李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李某乙证言,扣押笔录,作案工具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慧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主要辩称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黄某因婚姻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甲持拐杖剑将黄某左臂扎伤,致轻伤二级,被告人李��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与被害人黄某已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慧芝关于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员 郑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颂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