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雪峰申请执行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王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12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被执行人王文强,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王文强生活费440元,剩余款项全部冻结,冻结6个月,生活费用可以由被执行人王文强到银行储蓄网点自由支取,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需要续解冻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账户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