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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风林、鲁法娥、赵丰玉、徐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风林,鲁法娥,赵丰玉,徐芹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赵风林。被告鲁法娥。被告赵丰玉。被告徐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风林、鲁法娥、赵丰玉、徐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风林、鲁法娥、赵丰玉、徐芹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8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风林、鲁法娥、赵丰玉、徐芹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8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