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0号原告: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安顺家园1栋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查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湖北思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珍珍,湖北思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法定代表人:段香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两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鄂A×××××、鄂A×××××)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鄂A×××××、鄂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