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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要得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陈某甲,罗要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被害人陈某乙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被害人陈某乙的母亲。原审被告人罗要得,男,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向西村东区**栋***房。因本案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要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陈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陈某甲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罗要得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提讯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罗要得与被害人陈某乙(系罗要得前妻)在同居的深圳市罗湖区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内发生争吵。之后,罗要得在该房内吸食冰毒,陈某乙发现后很生气,就从厨房拿出菜刀并反锁在洗手间内想自残。罗要得撞开洗手间,用床上的被子将陈某乙罩住并夺下菜刀,将菜刀丢弃在房间的跑步机边。随后,罗要得把陈某乙按在床上,坐在其身上继续争吵。因受到言语的刺激,罗要得情绪激动,便从床边拿起用于削水果的匕首,先挑烂了陈某乙后背的衣服,再往陈某乙身上捅了数刀,致陈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因生前胸部、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造成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双肺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罗要得杀害陈某乙后,继续吸食冰毒,并把陈某乙的尸体平放在床上,用被子覆盖。2014年1月26日17时许,罗要得简单收拾行李后,入住罗湖区华乐星苑酒店公寓2307房。罗要得自进入2307房至2014年1月28日17时30分许,闭门不出,不让酒店服务员打扫房间卫生,引起了酒店管理人员怀疑,随即向辖区民警报告,民警赶到华某星苑酒店2307房外时,罗要得已将房门反锁,并声称在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杀了其前妻陈某乙,要求与湖南的家人通电话。18时许,罗要得先后与其叔叔罗某乙、父亲罗某丙通电话后仍拒绝开门,并扬言民警强行进来遂跳楼自杀。民警对罗要得进行耐心劝说,罗某丙、罗某乙从湖南赶至现场劝说。经过近19个小时的对峙,至2014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罗要得主动开门,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罗要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要得在警方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陈述了杀人的事实,且在与警方对峙后,在家属的规劝之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罗要得面对感情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失控将被害人杀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要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要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罗要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陈某甲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唐某甲、陈某甲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罗要得赔偿上诉人交通费、餐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4704.93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9时许,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与被害人陈某乙(系罗要得前妻)在同居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内发生争吵。之后,罗要得在该房内吸食冰毒,陈某乙发现后很生气,就从厨房拿出菜刀并反锁在洗手间内想自残。罗要得撞开洗手间,用床上的被子将陈某乙罩住并夺下菜刀,将菜刀丢弃在房间的跑步机边。随后,罗要得把陈某乙按在床上,坐在其身上继续争吵。因受到言语的刺激,罗要得情绪激动,便从床边拿起用于削水果的匕首,先挑烂了陈某乙后背的衣服,再往陈某乙身上捅了数刀,致陈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因生前胸部、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造成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双肺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罗要得杀害陈某乙后,继续吸食冰毒,并把陈某乙的尸体平放在床上,用被子覆盖。2014年1月26日17时许,罗要得简单收拾行李后,入住罗湖区华乐星苑酒店公寓2307房。罗要得自进入2307房至2014年1月28日17时30分许,闭门不出,不让酒店服务员打扫房间卫生,引起了酒店管理人员怀疑,随即向辖区民警报告,民警赶到华某星苑酒店2307房外时,罗要得已将房门反锁,并声称在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杀了其前妻陈某乙,要求与湖南的家人通电话。18时许,罗要得先后与其叔叔罗某乙、父亲罗某丙通电话后仍拒绝开门,并扬言民警强行进来遂跳楼自杀。民警对罗要得进行耐心劝说,罗某丙、罗某乙从湖南赶至现场劝说。经过近19个小时的对峙,至2014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罗要得主动开门,向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深公(罗湖)刑勘(2014)060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1月28日19时30分至2014年1月28日22时54分对案发现场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进行了勘验检查,在该房的卫生间的北墙上有一洗手池,洗手池里有一把塑料手柄的切片刀。在房间的南墙处有一水泥台,水泥台上有一个黑色手提包,黑色手提包内有1本离婚证(印有“陈某乙”、“罗要得”等字样)、2张离婚协议书(有“陈某乙”、“罗要得”的签名等字样)。房间的东南角有一张床,床上有一件睡袍,睡袍的下方有一张粉色毛毯,粉色毛毯的下方有一张粉色被子,粉色被子的下方有一具腐败女尸,女尸呈仰卧状,头南脚北,上身穿黑色衣服,在黑色衣服的左边口袋里有一张“陈某乙”的身份证。女尸下身穿蓝底白花裙子及黑色打底裤,脚上穿黑色长筒皮靴。女尸的下方黄色床套上有一145×85厘米范围的血迹。女尸的西侧有一黄蓝色条文被子,被子上有60×50厘米范围的血迹。黄蓝条纹状被子下方有一个黄色格子枕头,枕头上正面有一45×25厘米范围的血迹,枕头上背面有一25×8厘米范围的血迹。在床的北侧房间地面有一红色塑料垃圾桶,垃圾桶里面有5包“强力灭蟑清”塑料包装袋等物品。塑料垃圾桶的东侧是一跑步机,跑步机上有一件“KONZEN”牌的黑色上衣,上衣的左衣袖有一2×1厘米范围的血迹,上衣左胸口有一4×3厘米范围的血迹、上衣左口袋有一3×3厘米范围的血迹、上衣左侧拉链底部有一0.5×0.3厘米范围的血迹、上衣右衣袖有一6×5厘米范围的血迹。民警对现场切片刀、血迹、手机、离婚证、身份证、衣服等物品予以提取。(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深公(罗刑)勘(2014)A4403030300002014010001-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1月28日20时10分至2014年1月29日16时30分对案发现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星苑酒店2307房进行了勘验检查,民警对现场的刀具、牛仔裤、血迹、吸管等物品予以提取。二、鉴定意见(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罗)鉴(法病)字(2014)0005号《鉴定书》:死者陈某乙左枕部头皮枕骨隆突下方可见一处长2.2cm的横行创口,右枕部头皮枕骨隆突上方可见一处长度分别为2.6cm的横行创口,右枕部头皮枕骨隆突下方由上至下可见两处长度分别为2.8cm、3.0cm的横行创口。左胸部乳房外上方可见一处长3.3cm的斜行创口,左肩背部距肩峰12.0cm、距腋后线8.0cm可见一处2.7cm的纵行创口,左胸背部距肩峰3.0cm、距后正中线2.5cm处可见一长2.2cm的斜行创口,其下方可见一长2.4cm的纵向创口,右肩背部距肩峰1.5cm处可见一长4.2cm的创口,其下方可见两处长度分别为2.2cm、2.0cm的横行创口,右胸背部肩峰水平线后正中线3.0cm处可见一长1.5cm的横行创口,右胸背部距肩峰3.0cm、后正中线右侧由上至下可见三处长度分别为2.7cm、26cm、2.4cm的横行创口,右胸背部距肩峰14.0cm、距后正中线4.0cm处可见一长2.8cm的横行创口。左上臂内侧可见一处13.3cm×6.0cm范围内的皮下出血,左手腕部可见一长3.6cm的瘢痕,右上臂内侧可见一处13.5cm×8.0cm范围内的皮下出血。致伤工具:依据检验所见,死者头皮及胸、背部创口,创角均为一侧钝一侧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检见组织间桥,上述损伤符合单刃锐器所致损伤之特征。死亡原因:依据检验所见,死者左胸部创口、左肩背部创口深达胸腔,致开放性血气胸、心脏破裂、左肺上叶破裂,有胸背部创口深达胸腔,致开放性血气胸、右肺上叶破裂,结合现场床单上血迹、勘查情况及理化检验报告,分析认定死者陈某乙系因生前胸部、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造成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双肺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上述损伤系致命伤。依据检验所见:死者头皮、胸部及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但在其躯干及四肢部位并未检见搏斗痕迹及抵抗伤,结合其双上臂内侧的皮下出血及双侧颞骨岩部出血,分析认为死者生前因强制体位及强力压迫导致其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失去反抗能力后,再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的情况不能排除。故认定死者陈某乙系生前胸部、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造成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双肺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法物)字(2014)0504号《鉴定书》:①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黑色上衣左衣袖可疑血迹、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黑色上衣左胸可疑血迹、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黑色上衣左侧拉链底部可疑血迹、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黑色上衣右衣袖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深南东路华乐星苑2307房内书架下地面上刀具刀把擦拭子和刀刃擦拭子未检出人血;②死者陈某乙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③死者陈某乙双手指甲擦拭子,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黄色床套上血迹1、血迹2、血迹3、白底红花枕头上血迹、黄色各自枕头上血迹、黄蓝色条纹被子血迹、房间东墙上血迹1、血迹2、血迹3、黑色上衣左衣袖血迹、黑色上衣左胸血迹、黑色上衣左口袋血迹、黑色上衣左侧拉链底部血迹、黑色上衣右衣袖血迹、厨房内绿色牙刷检出的STR分型与死者陈某乙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④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间厨房内红色牙刷、蓝色牙刷,华乐星苑2307房2号单房床单上血迹、2号单房衣柜上血迹、2号单房墙上的血迹、2号单房内书架下地面上刀具刀把擦拭子和刀刃擦拭子、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门内侧把手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罗要得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⑤死者陈某乙阴道拭子、华乐星苑2307房2号单房内蓝色牛仔裤腿上血迹、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卫生间外侧门把手上未检出STR分型。(三)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法物)字(2014)0505号《鉴定书》:①华乐星苑酒店2307房客厅垃圾桶内塑料管上、华乐星苑酒店2307房客厅餐桌纸袋内塑料管上检出的STR分型与公(深)鉴(法物)字(2014)0504号鉴定书中被告人罗要得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②华某星苑酒店2307房客厅餐桌纸袋内“怡宝”瓶盖上未检出STR分型。(四)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4)0503号《检验报告》:从死者陈某乙胃壁未检出毒鼠强、安定、率氮卓、硝基安定、舒乐安定、氯硝安定、氟硝安定、氯氮平、咪达唑仑、阿普唑仑及三唑仑。(五)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法物)字(2014)0575号《鉴定书》:死者陈某乙父亲唐某甲、母亲陈某甲能提供给公(深)鉴(法物)字(2014)0504号鉴定书中死者陈某乙必需的遗传标记,公(深)鉴(法物)字(2014)0504号鉴定书中死者陈某乙是唐某甲和陈某甲亲生子女的可能性大于99.99%。(六)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电子物证)字(2014)1202号《检验报告》:从涉案的黑色iPhone手机(J44030303000020140002)共提取符合鉴定要求的文件11231个,大小合计为1.62GB,包含在27个文件夹中。三、物证、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的揭发、立案及侦破情况。(二)《到案经过》:2014年1月29日,经过近19个小时的劝说,罗要得主动打开深圳市罗湖区华乐星苑酒店2307房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华某星苑酒店出具的入住登记单:罗要得于2014年1月26日17时44分许入住该酒店2307房。(四)手机通话记录及手机短信内容清单:137××××2916(罗要得)与136××××6059(陈某乙)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通话记录,其中二人于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21日之间有频繁的通话联系,被害人陈某乙的手机136××××6059显示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9时37分许。(五)罗要得的《体格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及《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等:罗要得身体状况未见异常,其毒品测定冰毒呈阳性。(六)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因银行系统监控录像最长只保存三个月,未能调取罗要得2014年1月2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向西村处的银行存款时的监控视频。(七)罗要得和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份证明材料:罗要得和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份情况。(八)户口本、身份证、票据等证明材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份关系情况及相关费用等。四、视听资料审讯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对罗要得的讯问情况。五、证人证言(一)证人和某的证言:2014年1月28日17时许,前台经理刘某告诉我,在酒店2307房的男客人情况可疑,该客人是2013年1月26日17时许住进来的,已经两天没有让服务员打扫房间卫生了。我感觉该客人情况确实可疑,于是带着客房服务部女领班肖某甲和女服务员邱某一起到了2307房门口,我告诉房间里的客人我是物业的安全主管,服务员要进房打扫卫生,请他开一下门。该客人答应了,但是一直不开门,我就更加怀疑房间里有异常情况了。我就让服务员用房卡刷开了房门,试着想用身体把房门推开,但里面被东西顶住了,根本打不开,只是开了一个小缝隙。我猜测里面肯定有重大情况,于是打电话给社区民警梁某,请他尽快到现场处理。大约17时27分许,梁某到了现场,刘某和保安员朱靖也跟着到了现场。梁某大声要求房间内的客人赶紧开门,但该客人这时已经不说话了,梁某要求我们强行把门打开,于是我们把门撞开了,发现该客人已经躲到了房间的主卧室里了,房门也被反锁了。该客人始终不肯开门,一直吵着要和家里人通话,说他手机没电了。刘某用她的手机打通了该客人家里的电话,但他还是不愿意出来,让我们把手机打开扬声器,把手机放在门缝位置,他和家人通话。该客人开始哭,断断续续地和家人说着。因为他说的是湖南方言,听不太明白,但是有一句话懂了,该客人说他误杀了人。当他和家人通话结束后,他就用普通话告诉我们他误杀了人,他和女友吵架了,他女友要自杀,他女友拿着刀冲进了厕所,他就跟着硬冲进厕所,扎着背了。我就问他住哪里,他说住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得到这个情况后,梁某立即打电话给派出所,把现场的情况作了报告。我想通过其他房间进入这个房间的主卧室,以便抓获他。当我来到与2307同样户型的2407房间,想通过2407房的主卧室窗户进入2307房主卧室时,该男子发现了我的动机,立即强行把推拉式窗户打开了一半,然后他就骑在了窗上,并扬言如果我们再强行进入其所在的房间的话,他就立即从窗户处跳下去。我们就一直在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保持冷静,不要做过激的事。在劝说的过程中,消防民警也到场了。我们酒店旅业系统显示该客人名字叫罗要得,湖南人,他住店的这两天内只是叫过外卖,一直没有出门,也不让服务员进房间打扫卫生。经混杂照片辨认,和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二)证人邱某的证言:2014年1月28日17时许,我到2307房准备打扫卫生时,见到房门上挂着请勿打扰的牌子,我心里在觉得奇怪,该房从1月27日开始,我就看见门上挂着请勿打扰的牌子。我们酒店有规定不能连续两天不打扫卫生,于是叫酒店前台打2307房的电话,叫客人开门打扫卫生,当时我和领班肖某乙一起。前台打2307房电话后,客人要我们等一会,我就和肖某乙在门口等,等了约10分钟,期间我也按门铃,客人一直叫我们等一下。后来听到客房内传来搬家具的声音,像是在翻箱倒柜。于是就把酒店的保安主管和某叫了上来。和某上来敲门,客人还是不肯开门,于是和某就报警,大约17时20分,民警到了2307房门前,敲门客人不开,就决定破门进去。我和肖某乙见此情况心里害怕,就离开了。(三)证人肖某乙的证言与证人邱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四)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4年1月28日18时许,我接到罗要得打来的电话,说他前妻小陈拿了把菜刀在厕所自杀死掉了,我就问他为什么,罗要得说小陈要找他复婚,还要把女儿带回老家过年,罗要得不同意。罗要得说现在小陈已经自杀死掉,他也不想活了,房外面有民警一直敲门,如果民警冲进来,他就会跳楼自杀。于是我就一直在劝他不要自杀,我马上就过来。2014年1月29日12时许,我从湖南老家赶到深圳市罗湖区华乐星苑酒店23楼房间门口,民警安排我来劝说罗要得,我劝了半个小时后,我哥哥罗某丙也到了,与我一起劝说罗要得投案自首。劝了大约一个多小时,罗要得就答应了,罗要得将门打开,接着罗要得就被警察带走了。罗要得第一个打电话给我的电话号码131××××8022,他说是宾馆的经理,罗要得要跟我通话。罗要得前妻叫小陈,全名不清楚,湖南新邵人。他们是两年前结婚的,2012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13年6月左右离婚的。他们之间感情一直都不太好,经常吵架,他们吵架都会打电话给我。在他们离婚前,听罗要得说小陈已经自杀过两三次,自杀的方式是割手腕动脉及吃老鼠药,这次罗要得说小陈硬要带其女儿回外婆家过,而他们的女儿在湖南长沙由罗要得的父亲及后妈抚养,罗要得说他不同意小陈带走女儿的。经混杂照片辨认,罗某乙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五)证人罗某丙的证言:2014年1月28日18时许,我弟弟罗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出事了,并告诉我一个酒店电话075××××8822。21时30分许,通过这个电话联系上了罗要得,罗要得在电话里面边哭一边说,我知道儿子肯定出事了。1月29日乘坐高铁到了深圳罗要得所住的酒店房间,看到有好多民警在现场,罗某乙也在现场,民警叫我劝说儿子出房间,我在门外跟儿子说,无论出了什么事情都要面对,你还有个一岁多的女儿,我已60多岁了,孩子还要你自己来养,自己出来说清楚,就肯定能宽大处理。后面罗要得出来,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调查。罗要得只结过一次婚,现在处于离异状态。罗要得结婚之前他前妻就怀孕了,当时前妻的母亲要前妻把孩子流掉,前妻坚持要生下来,所以罗要得与前妻领了结婚证,但是结婚以后一直都是吵架打架,后来罗要得前妻要离婚,罗要得前妻直接把刚满1岁1个月的儿女扔在我家就走了,然后他们就离婚了,他们离婚后两个月左右,两人又好上了,而且女方父母也要求他们复婚,罗要得也跟我说过,但是我当时的意见就是他们现在都是经常争吵,而且才离婚不久就复婚,容易被人笑话,但是这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罗要得也没有什么反应,所以后来到底怎样也不清楚。经混杂照片辨认,罗某丙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六)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20日中午,有一男子打电话给我,说要租房,当时是一男一女到向西村东区53栋一楼小店和我签了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租房合同。租房的男子叫罗要得,说那女的是他的老婆。2014年1月22日早上,我见到罗要得在303房的窗户边上,到了25日、26日以后就没有看到303房亮灯,也没听到吵闹声。2014年1月28日17时许,民警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开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门,我才知道里面死了一个人。我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在东区58栋对面找了一个开锁师傅范某乙,我和范某甲及两位民警一起将303房的门打开了,在门口就闻到一股臭味,我就和范某乙下楼了。经混杂照片辨认,王某甲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七)证人范某乙的证言:2014年1月28日18时许,接到向东区59栋管理人的电话,要我去59栋303房开锁,有两名民警及管理处保安在那里,民警叫我把门打开,于是我就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锁开后我没有进入房间,什么也没看到也没闻到什么,现场工作人员就叫我走了。(八)证人邓某的证言:负责出租屋登记。位于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登记过,我们在回访表上有明确的登记时间。我们登记时住着一名湖南籍男子,叫罗要得,有他资料,他当时说他一个人住。他的情况与他提供的资料是一致的。2013年5月22日登记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的资料,租客罗要得,房东反映是2013年5月20日日开始租住的。我记得在第二次上门登记时,问了他有无老婆或女友,他说有老婆,但老婆回老家了。经混杂照片辨认,邓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九)证人王某乙(外号“胖哥”)的证言:我和“柳柳”(罗要得)是老乡关系,都是新邵县人。我不清楚为何引发这事,也不知道他们夫妻从事什么职业,就是偶尔一起玩家乡牌。案发前他们应该是住在一起的。我的手机号码是135××××7008,罗要得的是137××××2916。2014年1月底我和罗要得通话有七八次。他欠我一万元,主要是叫他赶紧还钱,当时没有感觉他有什么异常。他们离婚前常吵架,离婚后听说关系还可以,平时他在打牌时他前妻一来他马上不打了,他还是比较敬畏他前妻的,有一次听说因带女儿的事和他前妻在争吵,他之前还和我说过一旦前妻和他争吵他就走开,不和她吵,他经常被他前妻抓伤脸部。他和说因带女儿的事引发争吵在离婚后。经混杂照片辨认,王某乙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十)证人谌某的证言:我和陈某乙算是老乡关系,我平时叫她小熊。我们的老公是同乡,都住向,偶尔会碰面。2014年1月23日和陈某乙有过通话,我在当时四川老家,我当时用的四川手机号131××××6269。因年前陈某乙前夫“柳柳”(罗要得)借了我们一万元,那时还打陈某乙的手机找罗要得说还钱的事情。陈某乙在电话里说问我,她说罗要得在桌上弄个管子、还有什么纸,问我这是什么呢,我说不知道,这时她的电话突然挂断了,挂断后我就没再打她电话了。我当时看陈某乙挂我电话,好像话都没说完,我马上打了罗要得的电话,没人接,之后就没打了。2014年2月20日,我们回到深圳听说了陈某乙被害的事。经混杂照片辨认,谌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十一)证人唐某甲的证言:我女儿陈某乙2013年10月与罗要得离婚,生前育有一个一岁多女儿,女儿现在随罗要得父亲生活。他们是2012年4月结婚的。两人刚开始关系还可以,但领了结婚证后被罗要得殴打和人身威胁。据我了解罗要得无正当职业,就是在外面混。后来陈某乙怀孕后,就悄悄回老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常被他打。陈某乙提出离婚的。经混杂照片辨认,唐某甲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十二)证人唐某乙的证言:陈某乙2013年离异,有个一岁多女儿,前夫姓罗,湖南新邵人。前段时间听陈某乙说在罗湖做手机销售,其前夫好像无业。陈某乙与前夫结婚后,因经济及性格差异等问题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前夫的性格比较内向,脾气比较暴躁。2014年1月29日8时许,陈某乙的二姑父毛某在湖南打电话给我妻子陈某甲,说陈某乙出事了。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审被告人罗要得供述:2013年10月份我和陈某乙离了婚,11月份她想和我复婚,之后她回到我的暂住地向西村东区59栋303房和我一起居住,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记不清了)早上八点多钟,我们俩谈到接女儿的事,两人发生了争吵。之后她进厨房拿了把菜刀进了洗手间将门反锁,我担心她在里面自残,因为之前她做过这样的事,我赶紧过去朝洗手间的门踢了两脚,对她说你马上出来,不要再里面干傻事,她叫我到床边坐下,我按照她说的坐下,之后她就出来了,手上拿着菜刀朝我挥过来,我看到她要砍我,于是拿起被子罩住她头部把她手上的刀抢下来,并把她按在床上,当时她没反抗。我就和她谈女儿的事,大约谈了十几分钟,最后她开始骂我家里人,并说她可以找其他男人生孩子,还说有本事就杀了她。我当时很恼火,于是从床边的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总长10几公分,刀刃长五六公分,属折叠刀)。我用水果刀在她背后挑烂了她衣服,接着问她,你还想怎么样,她用手指着她头说,你有本事就往头上来吧,我越想越烦,于是我就动手直接在她后上背部连续捅了四五下,当时流血了但不是很多,她就没动了。我就把她翻过来侧躺着抱着她头喊:“熊啊,熊啊”,但她没什么反映。过了四五十分钟,她醒过来了,很微弱跟我说“我不行了,你快点跑,把女儿带大”,我说“我不跑了,我来陪你”。她叫我把她身体放平,看到她面容很可怕,我就拿被子、枕头把她全身盖上,随后把家里打扫了一遍,然后到下面的小店买了香水、空气清新剂、蟑螂药、老鼠药。拿香水、空气清新剂在家里喷了几下,我就一直在家待着,到晚上11点,我不敢在家待着就去福田找朋友拿钱,但没找到人,于是回到家楼下买了两瓶劲酒(小瓶装)在外面喝到天亮,大约七八点回到家里。下午五六点,我出门到华某酒店开了个房,我进去后就一直看电视,也不出门,偶尔叫点蛋糕、面包吃。1月28日下午酒店工作人员应该发现了什么异常情况,我当时从门缝看到有警察,他们叫我开门,我清楚怎么回事了,自己也没打算要跑,就一直在那等着,我手上拿着酒和之前买的蟑螂药、老鼠药。之后陆陆续续来了很多警察,但我一直没开门,我听到外面有撬门的声音,我就对他们说,不要逼我,再逼我我就跳下去了,他们就没再动了。我就和他们在诉说以前我和前妻陈某乙的事,他们在外面一直劝说,叫我开门,但我还是不肯开门,就这样僵持到今天下午我就主动开门,随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当时警察叫我开门,我想拖延时间。我用匕首捅她时,她当时已被我控制住,面朝着床被我压着,我坐在她上面。我捅完她后,她脸色越来越暗,已经没什么血色了,当时我挨着她手时感觉她已经没什么力气了。她穿着整齐,黑色处套,黑色靴子,其他的我记不得了。她刚从洗手间出来时我看到她手腕受伤流血了,哪边手我忘了。到底用什么刀弄我不清楚,因为洗手间里平时放一把剪刀。就是一时冲动,没有其它任何理由,杀了她之后想把房间卫生搞好和她一起死。我心里很纠结,待在那里很害怕,离开住处去酒店开房。1月26日下午出门离开住处把门反锁了。匕首丢在酒店房间柜子,应该有民警提走了,因为当时民警在现场问了我,我告诉他们了。我和民警僵持的这段时间里我吃了蟑螂药、老鼠药。杀了老婆后我很后悔,想死。我今早上吐了很多了白沫。吸食冰毒的工具是我本人的,是我自己带过去的。我吸了两克冰毒。冰毒是两个多月前从朋友那里拿来一直放在家里,在1月26日下午出门时带去酒店的。当时我左手腕受伤流血了。作案后我自己用匕首割的,因为我想死。1月25日我动刀捅她前有吸了几口冰毒,在家里吸的。我老婆在场。平时我没有吸食毒品的情况。那天跟她吵架心烦。我动手杀陈某乙时有吸食冰毒,在家,当天头蒙蒙的。之前已连续吸食了十来天。我想清楚了我杀我老婆的时间是2014年1月23日。通过我的通话记录和我的短信记录,那天早上八点多钟,我的朋友“胖哥”打了我电话,把我叫醒了,后来我叫了82197755的外卖电话,之后和我老婆吵架,我吸毒了,之后我老婆陈某乙见我吸毒,就打“胖哥”老婆的电话,询问吸毒的事,事后我们又吵架了,陈某乙摔烂她的苹果手机,我现在记得很清楚。2014年1月22日早上九点多钟,我回到家,即我租住的向西村的住处,我老婆陈某乙也在家,我回家就睡觉,睡到十点多钟床叫了一个外卖自己吃了。之后我继续睡觉。我老婆也在家里看电视。我一直睡到1月23日早上六点多钟,我老婆打手机叫外卖米粉,送外卖的来敲门时,把我吵醒了,我就叫送外卖的的中年男子再给我送一份汤米粉,我老婆吃的好象是排骨米粉,两份米粉都是后来给我送来时,我付的款,15元一份,共30元。吃完米粉,我继续睡觉,我老婆继续看电视,平常她晚上一般不睡觉,跟别人打牌,我晚上到赌场里去做事,也没睡觉,之后,白天我们一起在家里睡觉。再睡了约二个小时,我接到“胖哥”的电话,把我吵醒了,只记得他的手机号后三位数字008,跟我说赌场收钱的事,然后我就起床了,准备出去到外面去收钱。这时一直在看电视的陈某乙站起来不让我出门,要我跟她回老家去把我们的女儿罗某甲接回来,让她带回她老家去过年,她把门都反锁了,不让我出门,我一生气了,说她要离婚时,死活不要小孩,现在我刚把小孩送给我父亲和后妈带熟,你又要把小孩接回你家过年,你叫我父亲和后妈怎么想啊,反正这种情况下,我死活不会去把小孩接来给她带回老家去过年。陈某乙还是不让我出门,我就准备脱衣服睡觉,但陈某乙吵得我睡不着,我气不过,就起床拿出冰毒、麻黄草来,在床边的桌子上吸食。陈某乙一直不知道我吸毒,我也是在那段时间前二十来天左右才学会吸毒的。因此,陈某乙不知道我吸什么,她就用她的手机打“胖哥”老婆电话,因我老婆跟“胖哥”老婆关系很好,我手机上存的她的名字叫“胖园园”。她问“胖哥”老婆,说我拿了象冰糖一样透明的东西在火上烧,那是什么东西。我当时在旁边听到了陈某乙这么说了,之后可能是“胖哥”老婆告诉她是吸毒啦,陈某乙一下转过头来,拿眼睛瞪着我说,好啊,你现在吸毒了,之后,就一把将她的白色苹果5手机摔在进厨房门口那里,全部摔烂了,家里到处都是手机屏幕的玻璃。之后陈某乙就冲厨房里拿了菜刀,再进了洗手间,把门反锁了,我知道她过去和我吵架后有自残自杀的情况,我怕她又自残自杀,就踹了两下门,叫她出来,别干傻事,她叫我坐床边去,我就坐床边,陈某乙就出来了,她一出来,就拿菜刀来砍我,我就用床上的被子包住陈某乙,夺下她的菜刀,把菜刀扔在床边的跑步机上。夺下刀后,我见她手腕处有血迹,但现在记不起是哪只手腕上有血了。之后,我就把陈某乙按在床上,她是俯卧在床上的,我用我的双脚夹住她的双手臂肘关节上面点的地方,继续在床上,说接女儿回老家过年的事。说了约二十分钟。我放开了她,下床继续吸毒,她就坐在床边说,我就看着你搞。我就猛吸了十几口毒,我火了,就把她按倒在床上,陈某乙还是俯卧的,我顺手从床边桌上拿起家里的水果刀,先用刀把脖子后面后颈处的衣服挑烂了一条口子,并警告她,算了吧,不要搞了吧。但陈某乙转头过来对我说,你有本事朝我头上来,捅死我吧。于是我就拿了那把水果刀在陈某乙头上,后背上乱捅一通。捅了多少刀我记不清楚了,记得清楚的四五刀都在背后,我当时是用右手拿的刀,是水果刀的刀把在我的虎口上面,刀锋向下的姿势,我的右手小指后面的手掌边缘还被刀割破了皮,出了血,但不严重,现在伤口已经自己缝合了。我刺了她那些刀后,陈某乙没什么反抗,事后也是趴在床上动都没动,也没有再和我说话,完全没有反应了。后来我准备自杀,我就把我带血的黑色羽绒服上衣挂在跑步机上,换上我的西装上衣,我就出门下楼了,出门时我反锁了门,我买了一包蟑螂药,里面有好多小包的,之后回家,拆开发现药性不怎么强。我就又下楼买了四五盒小包的蟑螂药。我也一直没有睡觉,隔一段时间就吸毒一下,吸毒了,也不要吃饭,之后就是玩手机游戏,这段时间怎么过来的,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反正我是一直呆在房间里,那个时候快过年了,外面外卖店也基本不送外卖了。我一直呆到1月24日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才开始打扫房间卫生,把地上的摔烂的陈某乙的手机扫到垃圾桶里,跟我们吃的快餐米粉垃圾一起倒在垃圾桶里,还用拖把拖了一下地,当时地上本来就没有一丁点血,把跑步机上的菜刀放到厨房洗手池里了。之后,我就出门把垃圾扔在楼下的垃圾站里,扔的垃圾里就有陈某乙摔烂的苹果手机。之后,我又回到家里,继续躺在床铺,在我的苹果4手机备忘录上写遗言,一边哭一边写,不知写了多久,后来我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又把写的遗言全部删除了。刚才我看了你们恢复的我手机中删除的信息可以证实我说的。1月24日写遗言后,我准备自杀,但是我要给我女儿罗某甲的以后的生活、学习尽我的能力安排一下,于是,在24日晚上至29日我被抓前,我就打了不少电话,也发了不少信息,其中有些信息是发给我以前使用的150××××2548手机上,主要是想把我怎么安排后事的情况留给家里人看了知道。但我那个号码早已经停机了。我打电话、发信息出去,主要是找欠我钱的朋友,找他们要钱,我准备把钱留给我女儿以后用。关于我安排后事的其他情况,不牵涉到违法犯罪,我不想跟你们详细交待。我都没有告他们我杀了我老婆陈某乙。1月26日下午五点多钟离开住处的,我当时上身穿的是西装、牛仔裤、布鞋。手提一个装衣服的纸袋,里面装了一条西裤,和西装一套的,还有蟑螂药、老鼠药、杀陈某乙的那把水果刀、吸毒的锡纸、家里自己用矿泉水瓶做的冰壶。这些东西一起带到宾馆房间里去了。我住的华某星苑2307房,交了1000元押金。在宾馆里我又用一个矿泉水瓶做吸毒的冰壶,用水果刀去捅开瓶盖,弄个口子的时候,看到水果刀上还有血,我就把水果刀拿到洗手间去把刀上的血冲洗掉了。1月28日下午5时许,华某星苑酒店服务员第一次敲门时我当时在看电视,我从房门猫眼看到外面只有一个服务员就没有答应,并开始收拾东西。我把老鼠药和蟑螂药都吞食了,然后把房间的冰箱顶着房门,再用沙发顶着冰箱后。第二次有人敲门时,我从猫眼看到外面有民警,就回答说等一下开。民警他问我要身份证,我就从门缝把身份证塞出去。然后民警问我干了什么。过一会儿,我就和民警说我杀了人并交代在哪里杀的。民警就叫我开门,我还是推托说等一下,然后躲到客房的主卧室将门反锁。民警和酒店人员后来就破门进到客房的厅里隔着卧室门和我说,叫我开卧室门。我后来就要求和家人通话,并把我叔叔的号码告诉门外的人,他们不知是谁的号码就拨通了,用扬声器状态通话,当时是隔着门的。我和我叔叔说了我出了事,玩了冰毒,还说我把“小陈”杀了,但不是故意的。叔叔劝我不要干傻事。我还说了陈某乙之前有自杀的行为,是因为小孩的事情争吵起来,我也是不小心把她杀了。再后来,我父亲打房间的固定电话叫我不要做傻事,他和我叔叔要从湖南过来帮我处理这些事。我和家里人说的大概就是这些内容。我和我们家里人通话都是用我们家乡话说的。人家一般称我柳、阿某、柳柳。我平时给人家回信息留名也是一个柳字。“胖哥”真名叫王某乙,湖南邵阳人,手机号是135××××7008,另一个胖哥手机号是135××××6008。他婆四川人,小号叫“园园”,手机上存的叫“胖园园”。经混杂照片辨认,罗要得辨认出被害人陈某乙,并对其作案刀具作了指认。罗要得分别对其作案工具匕首、其作案时所穿长裤、被害人陈某乙的尸体以及其进出向东区与华某星苑酒店的视频截图等作了指认。对于上诉人唐某甲、陈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唐某甲、陈某甲在一审期间诉请的误工费、车旅费及各项开支共计20000元,虽未能提供相应充足的票据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但原判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处理被害人丧葬后事等确需耗费一定的交通住宿费用与工作日等,请求的数额亦在合理范围内,已予以支持。唐某甲、陈某甲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要求原审被告人罗要得赔偿丧葬费,且唐某甲、陈某甲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罗要得已经先行支付过丧葬费,故此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综上,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现唐某甲、陈某甲在二审期间所提诉请已超出一审期间起诉的项目及数额,实属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提审时,罗要得亦明确表示无赔偿能力,本案不存在调解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唐某甲、陈某甲可就赔偿项目及数额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要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罗要得在警方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陈述了杀人的事实,且在与警方对峙后,在家属的规劝之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罗要得面对感情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失控将被害人杀害,可酌情从轻处罚。罗要得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唐某甲、陈某甲造成了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唐某甲、陈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欣荣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