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曹亚飞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曹亚飞,辜建军,曹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地址:仁寿县文林镇奎星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亚飞,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3日,农村居民。被告辜建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农村居民。被告曹晓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曹亚飞、辜建军、曹晓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震宇审 判 员 李 瑾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