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执行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承谓、陈庆浩等6人与袁豪、林良棋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位,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XX生,陈庆浩,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后湾村村民委员会,林良棋,袁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行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李承位(又名李承谓),男,194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谢友满,男,194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腾高,男,194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景文(又名陈景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XX生,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庆浩,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后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其洋,村民主任。被执行人林良棋,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袁豪,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蕉城区人民政府拟依法收回本案涉及的蕉城区漳湾镇后湾村“小城塘”的海域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林良棋、袁豪经营的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后湾村“小城塘”被收回海域使用权后依法获得的海域附着物补偿费1211.5万元。二、解除被执行人林良棋、袁豪经营的蕉城区漳湾镇后湾村“小城塘”被收回海域使用权后依法获得的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收益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允添审 判 员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