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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涿鹿县吉通加油站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吉通加油站,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吉通加油站。被执行人宋杰。涿鹿县吉通加油站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