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涿鹿县吉通加油站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吉通加油站,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吉通加油站。被执行人宋杰。涿鹿县吉通加油站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