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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文强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强,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文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文强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文强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