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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钢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钢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化益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淑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延翔,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与本案相关事宜。被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永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宇,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取为115元,由原告通化益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恺浓人民陪审员  马俊程人民陪审员  彭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