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薛生平与康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生平,康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23-5号申请执行人薛生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建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薛生平与康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在各银行被执行人康建斌账户中扣划的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978.67元;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康建斌名下的陕KJB8**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人民币146461.33元交申请执行人薛生平抵偿下欠全部债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