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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韶华与烟台市理发总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韶华,烟台市理发总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31号原告韩韶华。委托代理人张轶能。委托代理人于洁。被告烟台市理发总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91号。负责人耿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韶华诉被告烟台市理发总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韶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韶华负担。审判员 卫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