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与甄长云、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甄长云,甄元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机构代码14926225-2负责人:汪滨,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将。被告:甄长云,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340121196606233136被告:甄元江,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340121196201213110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诉被告甄长云、甄元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委托代理人杨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长云、甄元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诉称,2012年9月19日,被告甄长云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5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1.808%,利随本清。同日,被告甄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甄某为被告甄长云的借款45000元提供保证。同时,原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甄长云、甄某未答辩,未举证。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甄长云与原长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庙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5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1.808%,利随本清。同日,被告甄某与原长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庙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甄某为被告甄长云的借款45000元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原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庙支行发放了借款,由被告被告甄某签字领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甄长云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另查,2009年3月19日经省银监会批复,原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股份制改制后,并入新设立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企业变更后,原债权债务转由变更后企事业承担。本案中,原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庙支行对被告甄长云、甄某的债权,由变更的企业及本案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享有。就借款合同而言,原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庙支行对被告甄长云、甄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据此,原告请求被告甄长云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甄某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9月11日。原告起诉之日为2015年元月19日,在保证期间内,故其请求保证人即本案被告甄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长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借款45000元,从2012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11.808%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甄元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甄长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