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郑林卫与郑定生、郑碧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卫,郑定生,郑碧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2号原告郑林卫。被告郑定生。被告郑碧仙。原告郑林卫诉被告郑定生、郑碧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林卫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郑定生、郑碧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林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林卫撤回对被告郑定生、郑碧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林卫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