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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潘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