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广富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5号被执行人汪广富,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汪广富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简阳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广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广富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交纳没收财产5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广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广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没收财产款5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