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郝瑞山过失致人死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瑞山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07号罪犯郝瑞山,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铁路工人,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以郝瑞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月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我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呼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三年零二十四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郝瑞山在2012-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郝瑞山在服刑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考核期内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郝瑞山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瑞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月3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