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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法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尹洪艳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艳,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尹洪艳,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民四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限其判决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人尹洪艳材料款28810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河北银行淮北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河北银行淮北路支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