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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德丽与关婷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丽,关婷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德丽,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昭伟,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关婷婷,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丽与被告关婷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丽于2015年2月12日以得到足额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关婷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丽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德丽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关婷婷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关婷婷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彭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