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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宝康与吴文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宝康,吴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陆宝康,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吴文雅,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文雅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73号﹤-1-141﹥-﹤-1-145﹥【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0102012号】的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吴文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文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文雅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73号﹤-1-141﹥-﹤-1-145﹥【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0102012号】的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