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沈三源、卢阿一、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沈三源,卢阿一,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友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沈三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卢阿一,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丽算。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沈三源、卢阿一、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为379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汉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