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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边建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建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80号罪犯边建辉,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边建辉及同案被告人陈XX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边建辉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