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3日,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平,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