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陆飞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36号罪犯陆飞,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吉林省东辽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鄂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陆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呼刑执字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七年零七个月二十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陆飞在2012-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飞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教育,一贯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技术教育学习,经考试各科成绩优良,劳动中均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六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飞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