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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迁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胜与董文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董文,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迁执字第510号申请人李胜,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董文,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李胜与董文、刘伟劳动仲裁一案中,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迁劳裁字(2007)第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胜于2007年11月9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7月2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委托至迁西县人民法院并于2008年9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迁劳裁字(2007)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书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树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