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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丽举与郑玉波、于化飞、王云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举,郑玉波,于化飞,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举,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郑玉波,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于化飞,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云霞,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举与被执行人郑玉波、于化飞、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玉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