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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6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4月至11月间,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等地,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油菜籽125公斤及人民币4065元,物资价值人民币6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6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至本院。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4月至11月间,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等地,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油菜籽125公斤及人民币4065元,物资价值人民币6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665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乘坐被害人郭某的人力三轮车途中,乘隙窃得郭裤袋内的人民币2100元。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10组被害人王某乙家,采用钩刀拨门的手段窃得油菜籽四袋(重125公斤),价值人民币600元。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10组被害人夏某家,乘隙窃得夏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200元。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下午,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33组被害人邵某经营的“小邵”电动机修理部,乘隙窃得邵某人民币176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3、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4、证人李某的证言。5、被害人邵某、郭某、夏某、王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7、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8、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建辉人民陪审员  陆新林人民陪审员  冒友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