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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丕刚与青岛普乐斯铅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丕刚,青岛普乐斯铅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赵丕刚,农村居民。被告青岛普乐斯铅笔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田庄镇习礼埠村。法定代表人周占芹,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丕刚与被执行人青岛普乐斯铅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普乐斯铅笔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丕刚款3237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东 更多数据: